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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劳务派遣公司分享员工工伤康复后又进行二次手术算工伤复发吗
- 2019-06-11-

劳务派遣

  众所周知,在西安的企业给员工缴纳城镇职工社保里有一项“工伤保险”,当员工发生工伤时,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相应理赔并能得到良好的医疗治愈保障。

  但如果员工工伤治疗康复后已正常上班,若干时间后又需进行二次手术,那么问题来了:

  1、二次手术是不是视为工伤复发?

  2、若视为工伤复发,是不是需要重新确定停工留薪期?

  3、若不视为工伤复发,治疗期间工资怎么支付?

  西安劳务派遣公司针对以上问题,我们通过《工伤保险条例》去解读:

  一、自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下发之日起,在西安市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康复机构发生的门诊、住院医疗费或职业康复费以及在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发生的辅助器具费用应实行挂账结算。对未实行挂账治疗的,其医疗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1、需要进行挂账就医治疗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持《挂账通知单》到参保所在地的经办机构进行挂账备案登记。

  2、需要进行挂账康复治疗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持《西安市工伤康复申请表》和《挂账通知单》到市级经办机构进行挂账备案登记。

  3、需要挂账配置辅助器具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工伤认定决定通知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基金统筹的相关资料到市级经办机构进行挂账备案登记。

  4、根据《西安市工伤保险就医和结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定点医院应在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下简称目录)的规定范围内,施行救治、用药和提供医疗服务。

  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1、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2、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3、依据《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的70%支付病假工资,但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总结:如果工伤员工康复后,若因为原工伤病情需要进行第二次手术的,可视为工伤复发;因工伤病情导致暂停工作的,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发放;若不是工伤复发,则治疗期的工资由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标准进行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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