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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社保代理公司分享西安住房公积金2019年度缴存基数调整通知
- 2019-06-19-

  西安社保代理公司分享西安住房公积金2019年度缴存基数调整通知!

  各缴存单位、各受委托银行、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西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以及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降成本政策的通知》要求,西安地区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起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基数

  1、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2018年(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资,缴存基数每年核定一次。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执行期间为2019年7月至2020年6月

  2、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1号)规定,计算缴存基数的工资总额组成主要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2018年西安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20955元。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上限的,以上限金额作为缴存基数。未超过上限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作为缴存基数。

  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灞桥区、未央区、雁塔区、阎良区、临潼区、长安区、高陵区最低工资1800元/月;

  鄢邑区、蓝田县、周至县最低工资1700元/月。

  西咸新区、西安铁路局最低工资参照1800元/月执行。

  二、缴存比例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分别为5%,上限分别为12%。

  单位可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上下限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

  三、月缴存额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两部分构成,月缴存额等于职工月缴存基数分别与职工和单位缴存比例的乘积之和。缴存基数、个人缴存额和单位缴存额应分别四舍五入到元,取整数。

  四、其他事项

  1、单位和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其利息属于职工个人所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免交所得税。

  2、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向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缓缴。

  3、自主缴交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4、缴存单位应当按月、连续、足额汇缴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应建未建、应缴未缴或缴存不规范又拒不整改的单位,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加大处罚力度,同时将其列入失信“黑名单”,纳入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联合惩戒。

  5、本通知由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西安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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