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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理公司分享2020年西安女职工生育报销待遇政策是什么
- 2020-03-23-

西安社保代理

  西安社保代理公司分享西安最新女职工生育报销政策

  2020年1月1日起,西安市职工生育险和医疗险合并,根据市医保发〔2019〕68号《西安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的通知,女职工生育待遇政策也会有变化。近期有多位朋友咨询两险合并后生育报销支付政策是什么?为了解答疑惑,我们分享如下:

  重要提示:职工医疗和生育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生育医疗费用(含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等)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一、享受生育报销待遇条件

  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正常缴费的,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生育的职工,缴费次月起可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二、门诊费用报销待遇政策

  1、门诊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限额补贴,限额标准为产前检查费用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2、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3、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和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医疗费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50元。

  4、放置(取出)官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皮下埋植)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300元;属宫内节育器嵌顿的,计划生育手术补贴标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绝育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输卵管或输精管复通手术补贴最高不得超过1500元。

  三、住院费用报销待遇政策

  1、住院期间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列入西安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的生育、生育并发症、异位妊娠等医疗费,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报销结算管理,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支付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2、符合国家、省生育政策的未列入生育保险支付项目的,但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可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3、住院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后个人承担部分及门诊生育医疗费用超过限额部分,可以使用本人或家庭成员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医保卡上的钱)支付。

  (职工住院待遇报销政策见附件内容)

  四、生育津贴政策

  1、随用人单位参保的女职工,在休产假时,按国家规定(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产假天数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2、女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一次性计发:西安市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手术时,个人缴费记录不满12个月的,由用人单位垫付其生育津贴,缴费满12个月以后再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4、女职工的生育津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转入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费用不足于支付本人工资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符合省、市规定的其他增加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发放。

  5、公务员与企业职工享受同样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不享受生育津贴待遇(产假期间工资由财政部门按原渠道发放)。

  6、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其本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住院费报销及门诊限额补贴待遇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待遇标准与用人单位参保职工一致。灵活就业人员不享受生育津贴。

  7、男职工配偶属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受女职工住院分娩医疗费限额补贴50%的待遇(2020年1月1日起执行)。

  8、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医疗费按原渠道由失业人员生育补助金给予补助。

  附:西安职工医疗保险住院报销政策

  住院起付线政策:

  住院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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