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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社保外包公司分享西安的社保转移至外省市,如何操作?
- 2019-08-23-

  西安社保外包公司分享如何社保转移

  在西安工作的你,如果想要到外地工作,西安缴纳的社保该如何转出呢?

  一、养老保险转移内容及注意事项

  根据《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五条规定,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其本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需要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参保人员如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提示:个人养老先在新公司参保缴费后,再由新公司人事负责去养老经办机构办理转移接续,下同)

  2、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退休年龄),将会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以下是重要知识点):

  3.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城市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则需在此城市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也不满10年的,那么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3.4、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则会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4、养老保险转移个人帐户全部,统筹基金转移12%;

  5、西安养老保险跨省转移流程如下:

  5.1、需要先到西安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如下图;

  5.2、到新就业地后,由新就业地用人单位或本人向新参保的社保机构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5.3、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5.4、原参保地收联系函核对生成《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办理级进化转手续,传达《信息表》到新参保地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5.5、新就业地收到《信息表》后,核对转移基金额,计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补充完善个人信息,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个人。

  二、医疗保险转移内容及注意事项

  如需将西安市职工医保转移至外市或外省,根据《关于印发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1、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前(在西安参保的职工在去外省工作前),须参保人员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到基本医疗保险关系所在地(以下简称“转出地”)经办机构办理中止参保手续,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开具参保(合)凭证;

  (重点提示:参保职工在去外地工作前,务必先到其在西安医保参保地经办机构开具医保参保(合)凭证,如下图

  2、转出地经办机构应核实参保人在本地的缴费年限和缴费情况,核算个人账户资金,生成并出具参保(合)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如有欠费不补缴,则会影响办理转移)转出地经办机构会保留个人参保信息,以备核查。参保人遗失参保(合)凭证,转出地经办机构可以补办。

  3、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后,按规定参加转入地基本医疗保险(先在新的参保地参加职工医保后,才能转移合并西安医保数据)。参保人员或其新就业的用人单位向转入地经办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并提供参保(合)凭证,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按规定提供居民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转入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转移接续条件的,会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转出地经办机构联系,生成并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重要提示:在西安办理医保转出参保凭证时,建议和医保中心协商提前开具《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这样就不用新参保地给转出地邮寄联系函,节约时间后新参保地可直接现场办理个人医保数据转移。)

  4、转出地经办机构在收到《联系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会完成以下转移手续:

  4.1、终止参保人员在本地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4.2、按规定处理个人账户,需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的,划转时需标明转移人员姓名和社会保障号;

  4.3、生成并核对《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并提供给转入地经办机构;

  如下图

  4.4、转出地经办机构将参保人员有关信息转出后,仍需将该信息保留备份。《联系函》信息不全或有误的,会及时联系转入地经办机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通知转入地经办机构。

  5、转入地经办机构(新参保地)在收到《信息表》和个人账户余额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结以下接续手续:

  5.1、核对《信息表》列具的信息及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

  5.2、将转移的个人账户金额计入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

  5.3、根据《信息表》及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提供的材料,补充完善相关信息;

  5.4、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5、《信息表》按照社保档案管理规定存档备案。

  参保(合)凭证、《变更信息表》或个人账户金额有误的,转入地经办机构应及时联系转出地经办机构,转出地经办机构应予以配合更正或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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