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社保户托管公司分享2019年西安养老缴费基数申报通知如下:
通知
西安各参保单位:
经请示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同意,2019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仍按2018年申报规程办理(具体办法可参考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网站)。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单位上年月平均工资总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不足3372元的,可按3372元申报;超出18544元的,可按18544元申报)。
待2018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再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自行调整。
特此通知。
西安市养老保险经办处
2019年1月7日
以下附:2018年养老缴费基数申报须知
基数申报须填写的表格:
《陕西省___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汇总表》
(以下简称《基数申报汇总表》)
一、对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前已进行过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申报时,不得低于上年度缴费基数下限3081.30元,不得高于上年度缴费基数上限的110%即16947.15元)。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
在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单位在结账时,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信息系统会按照有关缴费基数的政策规定自动进行调整,无需参保单位重新申报缴费基数。
其中,职工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3371.65元),信息系统会自动核定应补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高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16858.25元),信息系统会自动核定已多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计入参保单位的待转基金,用于冲抵次月应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职工缴费基数介于上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300%之间的,信息系统不再做调整。
二、对于在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公布后拟进行缴费基数申报的单位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按本单位全部职工2017年度工资总额的月平均数确定;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以职工本人2017年度工资收入的月平均数确定。不得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即3371.65元(可申报为整数3372元);不得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即16858.25元(可申报为整数16858元)。
参保单位缴费基数必须大于或等于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小于等于单位总人数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16858.25元)相乘的积数。
三、《基数申报汇总表》填报说明
从业人员超过20人的参保单位:
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的参保人数和工资总额情况,按照社会保险书面稽核的要求,参保单位必须向经办机构提供反映职工人数和工资发放信息的各类报表、册页、账页等资料,并保证这些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参保单位须携带这些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打印件。
1.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8年首月的缴费人数,不同类型的参保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有选择地提供反映职工缴费人数信息的资料。(例如,2017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中的《基本情况表》、2017年度《工资基金手册》、2017年度《劳动工资统计报表》、2018年首次缴费月的工资发放表、工资发放汇总表等)。
2.为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参保单位2017年的工资总额,参保单位必须提供2017年度“职工薪酬”总账账簿及其明细账(未按企业会计制度设立“职工薪酬”等薪酬核算账户的参保单位,应提供反映上年职工薪酬支付情况的其他相关账簿记录和会计凭证,并出具加盖公章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的内容应包括:每笔劳动报酬的支付日期、记账凭证号、支付情况摘要、列支科目名称和支付金额)。
3.参保单位为非独立核算单位,须携带本单位设立或成立的注册登记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出具上级单位确认的人员和工资发放情况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
4.参保单位为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须出具参保人员及其工资发放情况的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证明单位性质的书面资料;
5.由上级单位统一编制财务报表而下级单位却分别独立参保的,应由上级单位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上级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6.因劳动关系紧密关联而劳动报酬相互代发的各参保单位,应统一做出书面说明,(书面说明须加盖各参保单位公章)各参保单位应与经办机构约定后一同进行缴费基数审核;
7.从业人员不足20人(含20人)的参保单位:
(一)《西安市2018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诚信申报承诺书》
(二)参保单位须携带2018年首月的工资发放表原件和复印件、打印件(复印件、打印件须加盖参保单位公章)。经办机构审核原件后,留存复印件、打印件。
提示:申报当年缴费基数可采取上述诚信申报试行办法,逾期申报往年缴费基数,仍按当年原申报办法执行。
四、注意事项
为及时记录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准确核对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为即将开展单位网上“自主核账”工作做好准备,请参保单位注意以下事项:
1.参保单位每月应严格按已经申报的缴费基数确认当期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及时、足额到税务部门缴纳。
2.参保单位完成2018年缴费基数申报工作后,须逐月到经办机构结清当月缴费,原则上不允许逾期不结账。
3.仅向税务部门缴费而长期不到经办机构结账的参保单位,须于2018年9月30日之前,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结清往期缴费。
4.参保单位按时结清往期缴费后,待新版网上服务平台上线,可实现网上“自主核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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